產品召回不再侷限於消費品。近年來,水基消防系統中使用的組件,包括噴淋器、閥門、軟管和其他列明的設備,都已納入自願和強制召回計劃。這種情況發生時,往往會引發混亂。誰負責採取行動?誰必須收到通知?誰來批准時間表?如果什麼都不做會發生什麼事?現今的規範和標準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 NFPA 25、NFPA 1 和《國際消防規範》明確規定了業主、檢驗承包商和消防官員的職責,這些職責不可互換,也並非可有可無。

Product Recalls在所有三份文件中,主要責任在於業主。 NFPA 25:2026 第 4.1.6.1 條規定,業主或其指定代表應糾正或修復缺陷或損壞。第 4.1.6.1.2 條更進一步,要求業主根據召回或更換計畫糾正、補救、維修或更換組件和設備。 NFPA 1 的措詞與之類似,強調維護標準和消防規範執行之間的義務並無區別。 IFC 2024 的規定更為明確。第 901.10 條要求,任何根據聯邦法律進行自願或強制召回的消防系統組件,均應更換為符合相關標準的經批准的列名組件,並且建築業主在更換完成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消防規範官員。

實際上,業主不能忽視召回、無限期地拖延行動或將責任轉嫁給檢驗承包商。即使召回計劃允許分階段更換或分階段參與,參與計劃也不能免除業主的責任,它只是明確了已批准的補救措施。 NFPA 25 附錄中的條款明確指出,補救措施可以包括參與計畫內的更換項目,前提是更換的產品必須按照製造商的說明和適用的安裝標準進行安裝。

檢驗承包商扮演不同但同樣重要的角色。他們不擁有系統,也不負責更換零件,但他們通常是在檢驗、測試或維護過程中最先發現召回部件的人員。 NFPA 25:2026 第 4.1.6.1.1 條規定,維護人員、指定代表或承包商一旦發現任何屬於召回或更換計畫範圍內的零件或設備,必須以書面通知所有者。此書面通知並非可選項。一旦發現,承包商必須記錄情況並正式通知所有者。承包商無需在每次巡檢時都查閱製造商的召回資料庫,也無需承擔製造商缺陷的責任。但是,一旦發現召回部件,書面通知就成為一項合規要求,也是盡職調查的重要記錄。

消防官員和主管機構負責監督和執行。根據NFPA 25第4.1.6.2節,一旦發現缺陷或故障,必須在主管機構批准的期限內予以糾正;在糾正之前,必須按照第15章的規定實施經批准的缺陷整改計劃。國際消防規範(IFC)要求召回的零件必須更換,並在更換完成後以書面通知消防官員。主管機關不負責出資或執行整改工作,但有權批准整改期限,確定故障是否構成缺陷,並在必要時強制執行。

NFPA 25 附錄中的相關條款也明確了召回的定義。召回產品是指根據法規或行政規則要求必須召回的產品,或由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批發商或零售商自願召回的產品。這包括聯邦政府強制召回和製造商制定的結構化更換計劃。但不包括不涉及安全缺陷的可選產品升級或以行銷為導向的改進。理解這一區別對於識別缺陷和確定糾正措施的緊迫性至關重要。

經常造成混淆的一個問題是,召回的部件是否自動構成故障。答案取決於缺陷的性質。如果召回的情況影響系統效能,導致系統無法執行其預期功能,則可能構成故障,需要根據 NFPA 25 第 15 章立即採取措施。如果問題屬於潛在缺陷,不會立即影響效能,則可能被歸類為缺陷,需要在主管機關批准的時間範圍內進行修正。此判斷可能需要參考製造商的指導意見、專業判斷以及與主管機關的協商。

NFPA 25 和 NFPA 1 都要求由合格人員進行糾正和維修。召回的消防組件的更換並非常規維修,必須由具備水基消防系統操作資格的人員按照製造商的說明和適用的安裝標準進行操作。不當的更換可能會引入新的危險和額外的責任。

綜合來看,責任劃分很明確。業主必須負責整改並承擔整改費用,並在必要時通知主管機關。承包商必須識別並記錄召回的部件,並在發現後以書面通知業主。主管機關必須在適用情況下批准整改期限並強制執行。製造商負責管理召回計畫。任何一方都不能推卸責任。

這種清晰度至關重要,因為消防系統是生命安全系統。召回的部件會對系統性能帶來不確定性,並增加法律和營運風險。未妥善處理的召回可能導致違反規範、保險糾紛,並在發生火災時增加責任。現行規範明確規定了文件記錄。根據國際消防規範 (IFC),更換是強制性的。 NFPA 25 和 NFPA 1 明確規定了業主的責任。在目前的監管環境下,未能對召回的部件採取行動並非僅僅是疏忽,而是違反合規性,並會帶來明確的後果。